防火管理人QA問答
Q1:防火管理人的證照為幾年有效?
A1: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4條第二項: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因此證書上結訓日期+3年即為下次應複訓日期。
Q2:社區大樓也需要防火管理人嗎?
A2:社區大樓只要十一層以上(含地下層)就會需要遴用防火管理人。
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二項: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Q3:除了社區之外,還有哪些建築物需要遴用防火管理人?
A3: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如下列所示。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2.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3.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4.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5.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6.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7.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8.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依108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號公告修正,並自108年3月1日生效)
Q4:若為以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場所,未向消防機關核備會受罰嗎?
A4: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40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