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案例

發布日期:2022-12-24

否決區權會決議需於會議中提出,否則事後異議就無效?

 

新竹某社區為住商混和之大廈,一二樓之商用住戶提出因不需進入社區大廳,水、電、瓦斯亦有獨立的管線,更未使用到電梯、大廳、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而主張管理費應按不同比例去收費。最初社區管理費是依照建商專業建議;1、2樓無電梯,每坪按20元收取,3樓以上(含3樓)有電梯,每坪按70元收取。

未料104年7月8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通過一律按每坪70元收取,由於該決議有失公允,住戶有拒繳情形,亦造成爭訟不斷。

一直到了105年12月第三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協調後將1、2樓無電梯,每坪改按30元收取,管理費已比原來增加50%,四年來均相安無事。然在沒有情事變更的情形下,竟然有人在該社區之區權人會議再度提出議案四:1號到9號之1樓及2樓店面戶之管理費,應與其他樓層住戶管理費相同乙案,並強行以多數決通過,因此商用住戶認為該決議有違公平正義,且有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而向法院提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訟。

管委會則表示社區於103年11月16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無詳細記載原告店面戶管理費應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管理費有所不同。社區之社區規約及社區管理經費收支辦法第3條規定收費單價每月每坪70元,並無原告店面戶管理費應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管理費有所不同之規定。社區104年第一屆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決議8月1日起社區所有住戶單坪管理費70元維持不變。

商用住戶雖主張105年第三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過半數住戶同意,按每坪30元收取管理費在案,惟查該次會議紀錄,此案為一臨時動議、且會議記錄中無詳細記載此臨時動議的投票人數、同意人數、不同意人數為何。

而在109年10月24日該社區召開區權人會議之所有議案,依循內政部頒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所有權人,且於109年10月9日發放開會通知函於社區住戶信箱,商用住戶之開會通知函則由總幹事通知區分所有權人與總幹事當面領取。所有議案內容說明於109年10月12日公告張貼於社區所有電梯內,足使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了解議案內容思考投票,並有足夠時間反應。惟商用住戶出席當時,對於會議之提案內容及召開會議程序等,並未於出席會議當下以口頭或文字來表示此次區權人會議有何違反法律程序之瑕疵,並且也於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中簽名並領取提案表決投票單,亦有參與提案之表決過程商用住戶當場並未異議,卻對於表決結果不如心中所期待,竟於事後提出本件訴訟,假若任何人皆可用此無理取鬧方式提出告訴,法令何須制定規範社區應每年召開會議?

商用住戶於事後提出此次區全會出席者計42人,還不到應出席人數100人的一半。而表決結果同意為23票,只比不同意18票多5票,更不到應出席的1/4,所為有違程序正義。

法院判決:

依據民法第56條第一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因此「議案四:1號到9號之1樓及2樓店面戶之管理費,應與其他樓層住戶之管理費相同乙案」之決議撤銷訴訟請求遭法院駁回。

判決原文引用自: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0%2c%e8%a8%b4%2c687%2c20221130%2c2&o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