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案例

發布日期:2022-12-24

公寓大廈之LINE群組仍屬公然場域,須謹慎發言以免觸法。

 

黃○○及劉○○均為臺中市某社區大廈之住戶,黃○○不滿劉○○及其他住戶在社區大廈的LINE群組(成員有30人),抱怨黃○○及其家人吸菸及製造噪音,遂針對劉○○傳送「你在哪裡」、「林北現在去找你」、「躲在女人堆講話你現在站出來讓我看一下你有幾顆牙齒 我來幫你算清楚 不敢講話?」、「不要以為林北生了女兒 當我吃菜的 我不會恐嚇你 你等我..幹你娘」及「弄我的家林北讓你家破人亡」等文字訊息,而以加害身體及生命之事恫嚇劉○○,並於同日接續傳送內容「幹你娘 啞狗 出來」之語音訊息至該群組辱罵劉○○,使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損及其人格尊嚴。

案經劉○○訴及臺中市警察局報告偵辦。訊據被告黃○○坦承有使用LINE傳送上述訊息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辯稱:伊是下班時看到告訴人劉○○在群組內罵伊太太,才會生氣要他出來理論,沒有恐嚇的意思,「幹你娘」是平常講話的語助詞等語。

核黃○○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處斷。判決處刑如下:黃○○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必須具備的二項要件:

一、是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使特定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因此,在LINE群組內有特別針對某個人的ID或是留言,刻意回覆或傳送客觀上可得認定在特定侮辱貶損他人之貼圖(按此部分可由前後文等情節綜合判斷),確實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疑慮】

二、是需公然為之,所謂「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是,並不侷限於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包含住宅在內。而所謂「讓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也並不是一定要這些人實際上都已經見聞到,只要事實上可以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即可。

法院目前多數見解認為LINE群組亦屬可得多數人共見共聞之公然場域,縱使被辱罵者未在群組內,然客觀上其餘人依據被告當時行為及言語得以特定欲輕蔑辱罵之人,仍可成立】

以上轉述自張嘉麟律師FB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859700710825302/posts/1922086554586707/

判決原文引用自: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2c111%2c%e7%b0%a1%2c1329%2c20221201%2c1&o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