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案例

發布日期:2024-01-07

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956 號 判決

裁判案由:

請求出讓區分所有房地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按公寓大廈因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經區權 會依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決議重建。又不同意重 建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此觀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2 款、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31 條規定自明。上開強制命不同意重建區權人出讓其所有權之立法,雖 基於維護建物公共安全之公益目的,然仍必須遵守法定正當程序,否則即 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第 10 條保障居住自由權之意旨。 故區權會之重建決議,必須包含「重建決定」及「重建方案」,且重建方 案必須具體明確而有實施重建之可能,並於區權會提案,賦予區權人討論 、溝通之機會,再經決議,始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