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案例

發布日期:2023-02-21

遭鄰糾正太吵竟縱火洩憤!「惡鄰條款」可保人民生命安全?

文章來源引用三立新聞: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239128&fbclid=IwAR2GDme4vptv-W96qUimdyn-JbbDu2-XC8dMASjekvAooJXA12SrZO7NPI0

台北市士林區1/12號晚上6時,8分鐘內發生2起火災,警方發現竟是同一名嫌犯連續縱火2次,他疑似遭鄰居糾正太吵,故而縱火,被警方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我們從社會角落,就可以知道目前『家有惡鄰』,法規卻無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問題。」

吳翃毅表示,常見惡鄰投訴案件,通常都是噪音問題,最常見的投訴惡鄰案例狀況就是噪音問題,不論是電視音響或唱歌開太大聲,還是聊天聊到太開心,或是公共電梯運作過程的震動等,都是足以讓腦神經衰弱抓狂的騷擾噪音。

吳翃毅進一步說明,受害者若想維持良好睡眠品質,通常僅能透過「報警」或「惡鄰條款」兩種方式,但通常都沒有用!

惡鄰條款

所謂「惡鄰條款」,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分之3以上之同意行之。

吳翃毅說,實務經驗上,「惡鄰條款」想要達標相當困難,因為受到影響的人,經常僅是惡鄰的左右或樓下鄰居,其他人在「自掃門前雪」心態下,受害住戶只能自怨自艾;此外,不少老公寓根本也沒有管委會,更遑論以「惡鄰條款」表決讓惡鄰離開了!民眾想讓惡鄰搬家相當不易。

報警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或是依據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臭氣、煙氣、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來保障自己的居住權益,使用民法的優點是可以跳過管委會,不用擔心會議開不成及投票未通過的風險。受害民眾要收集證據備齊,除了報案紀錄,還要將噪音錄影、錄音證據保存以及尋求證人(其他鄰居)作證是非常重要!

吳翃毅說,上述兩種方式,其實都不易解決根本問題,尤其是碰到疑似精神病的鄰居,喜歡在深夜製造噪音,警方到場後又裝傻的不勝枚舉,即使錄音舉發,罰鍰也想當輕微,建議政府應更重視人民的居住安全與權益,在立法根本上進行檢討,避免此類衝突一再發生。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