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案例

發布日期:2023-02-21

主委與住戶相處不睦,公告住戶爭訟案涉個資法吃官司。

文章來源引用自由時報: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87185?fbclid=IwAR3yPXBrOoaiNVgN6ClXN4fGU9_qxCkij0V51TFoddnswoZKewPZmzlmhX0

某大樓管委會謝姓主委與陳姓女住戶相處不睦,竟把她與管委會等民、刑事官司資料,整理列表成文書後散發各住戶,並張貼在電梯內公告周知,被高雄高分院依違反個資法,判處易科刑2月、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謝姓被告為高雄市三民區1棟大樓管委會主任委員,平日與陳姓女住戶素有嫌隙,甚至多有爭訟。謝把陳女與管委會間的民事訴訟案件,及他與陳女間等刑事糾紛案件整理列表製作成文書,刻意揭露她的姓名和地址。

謝隨後利用不知情的廖姓保全,涉嫌將該文書附在開會通知單內,發送給各住戶,另張貼在社區3部電梯內公告周知,內容共有7件民、刑官司。陳女因名譽受損,訴請高雄地檢署偵辦並起訴。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處謝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但檢方認為量刑太輕,不宜宣告緩刑,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調查,考量謝身體健康不佳、部分認罪,並賠償陳女5000元,應無再犯之虞,量刑妥適,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