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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12-14

臺北市 112 年度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執行計畫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執行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壹、計畫目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

用補助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管機關: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

參、計畫期程:本計畫自民國 112 年 6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止。

肆、補助對象:民國九十二年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

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本局報備有案。

伍、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消防設備、安全門之維護修繕。

(二)公共通道溝渠設施之維護:共同走廊、樓梯間、退縮無遮簷人行道、

開放空間地坪飾面之維護修繕。

(三)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護:合法取得建築執照之水塔、蓄水池清洗。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與公共安全或政策相關之設施:外牆纜線共用線槽、

樓梯間防墜設施、開放空間照明設備及兒童遊憩設施之維護修繕。

陸、補助方式及受補助優先順序:

(一)採兩階段開放申請,其符合資格之對象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

負責人依規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申請審查。

(二)第一階段受理對象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84 年 6 月 27 日)領得

使用執照之 7 樓以上公寓大廈,並於 111 年至 112 年首次成立管理組織並

向本局完成報備者。

臺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第 237 期

(三)第二階段受理對象為 9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

並向本局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

(四)補助經費以第一階段對象為優先補助,第一階段補助核撥完畢後經費

未用罄,開放第二階段申請。

(五)經費核撥先後順序以建管處收文日排序,同一日收文則順位相同,如

剩餘經費不敷支應同樣順位之所有申請案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且

後續申請案將不予以補助,原案予以退件。

柒、受理期間:第一階段自 112 年 6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截止,第二階段自 1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截止,並以建管處收文戳或郵戳為憑。

捌、受理機關:建管處(公寓大廈科)。

玖、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經建管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依規退件;但僅

部份申請項目資料不符或未齊全者,建管處得就其餘申請項目符合規定部

分予以審查並依規補助。

(二)本補助項目完成日、維護修繕成果及發票或收據正本等審查基準日,

以建管處收文日為準。

(三)申請案經建管處收文後,不得再增加申請項目。

(四)申請項目經建管處書面審認涉違規者(如違建、限制開放空間之使用及

增設停車空間規定、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變更等之申請項目),經通知後如

申請人無法檢附合法證明文件者,則該項將不予補助。

(五)申請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經審查核定後,不得補正、抽換或申請再

度覆審,但得申請退件。

臺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第 237 期

(六)申請案經獲建管處撥款補助,原申請資料、發票及收據正本留存建管

處歸檔。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拾、本計畫經費來源:112 年度補助經費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建管處支應。

拾壹、相關書表:如下載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