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納入基金者應辦理營業登記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納入基金者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
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租金歸
入管理委員會基金者,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
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
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另依財政部函釋,大樓(廈)管理
委員會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
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
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
陽台出租收取租金者,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應儘速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
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
案件,可免按逃漏稅論處。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楊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2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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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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