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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0/01/21
主題: 保全落跑不還錢 主管判賠
內容:

保全落跑不還錢 主管判賠                                資料出處:蘋果日報

員工污錢 飯碗不保 經理做保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縣男子吳柏池由妻子和友人當人事保證人,在保全公司任職社區區域經理,因挪用社區管理費三十八萬餘元,簽立切結書每月扣薪、罰款十萬元換取留任,人事經理李則(五十歲)基於相識情誼挺他,也簽名掛保證,豈料七個月後,吳男突然離職並拒還錢,台中地院判決吳和李連帶賠償三十四萬餘元,若二人無法給付,再由吳妻和友人賠償。

識人不明

保全公司負責人陳明電表示:「為了向客戶負責,我們只好採取嚴格的保證人制度,一出事,公司先墊支費用,再向員工求償。」吳柏池和李則昨無法聯絡,不知二人回應。

念其初犯僅扣薪相抵

陳明電提告指出,四年前,吳柏池(四十三歲)到公司任職,找妻子邱桂玲和友人梁國棟擔任連帶保證人,事後吳男卻利用職務侵占「遠見天下社區」及「興大生活家社區」的管理費共三十八萬七千餘元。
依公司規定,侵占款項還要賠償薪資十倍的違約金,但公司念其初犯,由吳簽立切結書保證不再犯後,讓他只賠十萬元,從每月薪資扣抵,負責人事督考及勤務調度的人事經理李則,也在切結書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但前年四月,吳男卻棄職潛逃,公司決定一併求償侵占款和十倍違約金共六十八萬餘元。

「沒保證要幫忙還錢」

吳男開庭時表示,無法接受職務調整而離職,失業沒收入才無法還錢;妻子邱桂玲說,與丈夫分居,不知擔任連帶保證人;已離職的人事經理李則表示,他只保證吳不再犯,會督促他把工作做好,並非保證要幫他還錢。
法官表示,違約金以十萬元為適當,吳男已扣薪償還十三萬餘元,李則也被扣了一萬五千元,應賠償的金額共三十四萬餘元,由於李則在切結書上連帶保證,與吳男是第一順位的賠償人,吳妻和友人是人事保證人,則屬第二順位賠償人。

人事擔保注意事項

.受僱人將來執行職務時,若對僱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證人須連帶負起賠償責任
.人事保證一律用書面簽立,以三年為限,逾期自動失效
.人事保證僱主應在無其他方法獲賠時,才能向保證人求償
.擔任人事保證人時,應先了解對方人品、財力、信用等狀況
資料來源:律師蘇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