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9涵蓋七類 保全製造業禁用派遣工,勞委會2個月內修《勞基法》
出處來源:蘋果日報,2009/12/28,A2要聞
【綜合報導】國內有超過二十萬名派遣勞工,勞委會首度提出修法禁止特定職務任用派遣工,並限制企業可任用派遣勞工人數,勞委會預計兩個月內提出《勞基法》修法草案,限制保全、製造業直接製程七大類職務禁止任用派遣工,但有勞工認為派遣業導致勞工被嚴重剝削、應全面禁止才對。
勞動派遣是指勞工受僱於派遣公司,但實際卻在另一家企業(要派企業)工作,企業可藉此節省人事成本,但勞工權益常因此受損。勞委會預計在明年二月底前提出《勞基法》修法草案,納入派遣勞動保護條文,今先邀勞團開會徵詢對修法的意見。
學者憂法令難落實
三十一歲的陳先生在科技業擔任兩年派遣工程師,他說:「明明就跟正職員工一樣做公司的核心業務,但待遇卻比別人差,還要隨時擔心失業,很不公平,應禁止派遣。」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出,企業濫用派遣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應進一步禁止企業在公司核心業務上使用派遣工,更要禁止政府帶頭用派遣工。
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也指出,修法可對企業任用派遣工有遏止的效果,現在派遣勞工幾乎沒有任何法令保障,勞資雙方都需要可依循的規則,但憂心法令無法落實。
勞委會規範派遣勞動腹案
任用限制:
1.醫療、保全、飛行、航海、公共運輸行駛與維修、採礦、製造業直接生產程序共7類工作不得任用派遣勞工。
2.要派企業任用派遣勞工數不得超過原員工總數的10%,若與工會協商獲工會同意,可提高到30
雇主責任:
1.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時,若追討不回,派遣勞工可向要派企業求償。
2.要派企業須負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就業歧視、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的共同僱主責任(視同派遣勞工的僱主)
3.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派遣公司和要派企業要負連帶責任
註:此為初步規劃修法方向,法案需經立法院三讀後公告才生效
資料來源:勞委會、《蘋果》採訪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