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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3社區主委罰則知多少?

主任委員可以說是社區管委會的靈魂人物,對於社區服務的優劣具有一定影響力,但依95年最新修頒「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主委之職責,你們瞭解嗎?如因不瞭解或總幹事沒有事先告知而受處罰,那就得不償失了。相關條文內容大致如下:
 
第十七條: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監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緩,並得連續處罰。
 
第二十二條: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緩,並得連續處罰。
 
第三十五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緩,並得連續處罰。
 
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緩,並得連續處罰。
 
第二十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第七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處以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緩,並得連續處罰。